• 除夕得书

    2006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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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太阳好。左近无事,去购书中心逛。
  • 乐过新年

    2006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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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藏的几个听音乐的好网站,趁着过年和天才250岁生日发上来。
    
  • 1月27日:天才250岁了

    2006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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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天才已经250岁了。
  • 《天下:江山走笔》

    2006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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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段时间最想要的书

  • 阅读摘录

    2006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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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读到《政治的概念》一书中的“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第二版序言(卡尔·施米特著,刘宗坤等译,施米特文集第一卷,上海人民),一些字句颇合吾心。联系到前些日子读的《第三帝国的兴亡》第一卷中对魏玛民国最后那段时光中的人事纷争的记述,慨叹之。作一摘录以备忘:
    
    …………
    
    最近几年,无数可以适用政治的神学的事件变得越来越清楚。不妨这样来“描述”一番15世纪至19世纪的历史:17世纪的君主国家被看作类似于巴洛克哲学的上帝,19世纪则存在一种拥有主权却不统治的中立力量,直至出现了只具有调节和行政功能的国家观,只管理而不统治,这些例证都是政治的神学思想发展的成果。至于世俗化过程中每个阶段--从神学阶段经形而上学阶段而至伦理-人文阶段和经济阶段--这一大问题,我曾在题为“中立化与非政治化时代”的演讲(1929年10月在巴塞罗那)中作了讨论。在新教神学家中间,……已经证实,若不运用世俗化这一概念,我们根本就无从了解过去几个世纪的历史。当然,新教神学提出了一种不同的、或许是非政治性的上帝学说,它把上帝看成“完全的他者”,就像政治自由主义把国家和政治看作“完全的他者”一样。我们已经认识到,政治是一个整体,由此我们知道了任何关乎某件事情是否具有非政治的决断始终是一个政治决断,这与由谁做出决断或出于什么原因做出决断无关。……
    
    …………现在,我不只是区分两种法学思想,而是三种:在规范论和决断论两种类型之外,又加上制度论。我之所以得出这一结论,是德国法学界讨论我的“制度性保障”观念的结果,同时也是我研究哈利欧深刻而富有意义的制度理论的成果。
    
    如果说纯粹的规范论借助不涉人身的规则来思考,决断论贯彻借助切身的决断审时度势地制定优良法律,那么制度论法学思想则是在超越了个人领域的制度和形态中展开。如果说规范论者经过曲解把法律完全变成国家官僚制度的运作方式,决断论因强调契机而总是冒着丧失每一场伟大的政治运动中固有的稳定内涵的危险,那么独立的制度论思想则导致多元论,这就是那种缺乏主权的封建性扩展所具有的特征。因此,政治机体的三个领域或三种成分--国家、运动和人民--或许能够以正常或歪曲的方式纳入法学思想的三种类型中去。威廉时期和魏玛时期的德国公法理论,既不是建立在自己权利上面,也不是建立在理性权利上面,而是完全依据事实上“有效的”规范,这种所谓的实证论或规范论只是一种退化了的、因而自相矛盾的规范论。它与某种特定的实证论搀和在一起,就完全变成了退化了的决断论,对法律盲目无知,不是依赖真正的决断,而是依附于“事实的规范力量”。这种无形的混杂不适合任何建构,无法与任何涉及国家和宪政的严肃问题相匹配。…………为了逃避必要的决断,德国公法便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出一句格言,以免引火烧身,时至今日它仍然奉之为自己的座右铭:“公法在此力不能及。”
    
    
    这篇二版序言写于1933年11月的柏林。10个月以前,希特勒通过合法的程序成为德国的总理……